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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编办“四项措施”严格执行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2-08-30   浏览量:

 

为更好地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槐荫区编办不断建立健全各项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一是落实责任,严格执行编制使用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时,按照“单位申请、编办审核、明确时限、违规必究”的原则,规范编制使用程序,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协调机制,强化机构编制保障,严格按照规定补充人员。规定各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时,须先向区编办提报编制使用申请,并不得超出编制员额补充人员,不得改变编制使用范围,不得未经审核同意或超过审核同意数额补充人员。
二是加强管理,建立编制总量盘活制度。编制使用审核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空编运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以内按照编制类别使用编制,不同类别编制不得混用,不得相互挤占。凡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弱化、人员结构不合理、体制建制面临调整等时,规定不予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
三是规范服务,完善用编行为。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为群众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完善窗口服务、业务受理、政务公开、管理考核等制度,切实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为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相互协调,健立齐抓共管新机制。为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使用编制补充的人员,不列入编制实名制信息库,财政部门不核定预算、不核拨经费。从源头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节约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
 
 
槐荫区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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