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复杂,面临的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必须坚持打好积极防范主动仗,深入开展进驻式保密检查、拉网式排查,以查促管,以查促防,以查促改,以查促教,切实消除失泄密隐患和风险漏洞,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保密检查
保密检查,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保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在保密管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检查是法定职责
保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明确,保密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党政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在发现有关组织、个人有涉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也应当进行保密检查。
保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保密检查内容与形式
1.保密检查的内容
检查的基本项目一般包括: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保密制度建设,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管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涉密文件管理,涉密采购保密管理,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涉外保密管理,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以及保密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
2.保密检查的形式
保密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人工检查与技术检查、单位自查与上级抽查、现场检查与远程检查等。
机关、单位有配合保密检查的法定义务
保密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行为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配合”,是指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保密工作开展情况,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和调查处理提供人员协助、设备支持和工作场所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等。
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的处置措施
保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查阅资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等方式进行检查、调查,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必要时,也可以进入涉密场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涉密系统、设备和安全保密产品等的安全保密性能,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对保密违法案件中有关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和确认。
先行登记保存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即:涉密计算机有连接互联网的记录,涉密计算机或者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被植入“特种木马”且有介质交叉使用记录,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有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的记录,非涉密计算机中存有标密文件或较多涉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形。
限期整改。发现机关、单位制度建设不完善,涉密人员、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不严格,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到位,可能使国家秘密接触、知悉范围扩大或者失去控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采取纠正、补救措施,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查。
来源:武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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