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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2000年全国各级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的情况
日期:2017-07-10   浏览量:

   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全国各级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从2000年开始,分别进行了机构改革。

  2000122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机关机构改革的意见》。按照中央精神,全国人大机关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责作适当调整,重点理顺办公厅研究室与部门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财政经济委员会内设机构与预算工委内设机构的职责关系,将资料管理、后勤服务和办刊等工作划转事业单位承担。全国政协机关调整和加强了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综合研究、对内对外宣传和全国政协委员联络等工作职责。这次改革,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机关从实际需要出发,对人员编制作了适当精简,以改革为契机,把精简人员编制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充实了专门人才,加强业务工作力量,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

  根据中央的改革精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机关加强并完善了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能,调整规范了党务、政工机构。最高法院新设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实现了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离。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设、分设了职务犯罪预防厅、控告检察厅和刑事申诉检察厅,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败力度。改革后,普遍提高了业务人员比例,优化了干部队伍。

  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21个群众团体机关,按照200012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改革意见进行了改革。群众团体机关的人员编制按25%左右的比例精简,整个改革于2001年上半年完成。改革后,除全国工商联外的20个群众团体机关人员编制由3442名精简为2644名,总体精简23.2%。

  按照中央部署,地方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也相继进行了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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