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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任追究制
日期:2014-05-26   浏览量:

 

      我办内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违示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效能监察制,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一、编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因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凡办理事业单位法法人登记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超出公示期限不予办理的。
  3、不认真审核事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的。
  4、 其他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编办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行政处理。即责令违规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通报或公开检查;调离岗位。
  2、行政处分。即对违规者应按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公职。
  3、经济处罚。即对违规者及其主管领导予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4、对故意刁难、态度蛮横、徇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5、工作人员行为触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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