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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部门机构编制评估办法
日期:2015-09-1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各级政府部门机构编制配置及执行情况,进一步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高机构编制执行水平,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构编制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法定管理权限,运用科学方法,对各级政府部门机构编制配置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做出结论的制度。
  第三条 评估的主体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以下简称评估部门)。评估部门也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会同同级组织、纪检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审计等部门共同进行。评估的对象为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评估部门)。
  第四条 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分级组织、效能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评估依据包括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有关决策部署和规定要求;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评估类别分为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综合评估是对被评估部门机构编制配置及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一般五年评估一次;专项评估是对被评估部门机构编制配置及执行情况的某一或某些方面进行专门评价,可适时进行。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评估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评估类别,明确评估内容,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第八条 综合评估内容包括
  (一)职能配置情况;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情况;
  (三)编制核定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内部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五)外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六)履行职责情况及成效;
  (七)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专项评估内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 综合评估指标为
  (一)职能配置评估指标,主要包括职能配置的合法合规度、完整清晰度、权责统一度、职责交叉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度等分指标;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的科学合理度、内部机构职责边界清晰度等分指标;
  (三)编制核定及人员配备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编制与职责适宜度、领导职数与管理任务适宜度、人员配备到位度、人员结构合理度、人员岗位适应度等分指标;
  (四)内部工作机制运行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内部机构协调配合度、工作流程合理度、人员分工明晰度、环境氛围满意度等分指标;
  (五)外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和运行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度、牵头工作职责落实度、协助配合职责落实度、相关部门认可度等分指标;
  (六)履行职责情况及成效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划入或新增的职责落实度、转移或下放的职责落实度、取消的职责落实度、加强的职责落实度、承担的责任落实度、履行职责到位度、工作创新发展度、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度、履行职责重大失误度等分指标;
  (七)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评估指标,主要包括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执行度、机构管理违规度、编制使用违规度、领导职数配备违规度、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度、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整改事项完成度等分指标;
  (八)其他评估的指标,主要包括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完善三定规定的意见建议等需要了解掌握的内容指标。
  专项评估指标应当根据评估内容合理确定。
第三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评估应当由评估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印发评估通知。评估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适时将评估的时间、内容和指标以及报送自评报告等事项通知被评估部门。
  (二)开展部门自评。被评估部门应当按照评估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及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评估部门。
  (三)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小组应当通过走访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访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社会问卷调查或者网上评议等形式了解掌握有关指标的社会评价情况。
  (四)组织实地评估。评估小组应当通过听取被评估部门情况介绍、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开展观摩问询活动等形式,深入了解掌握评估内容的有关情况后,结合社会调查情况,对评估内容作出客观评价。
  (五)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应当根据实地评估情况写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的组织实施情况;
  2.对评估内容的评价及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3.评估意见及建议;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反馈评估结果。评估报告按工作程序审定后,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估部门。
   (七)结果异议处理。被评估部门收到评估结果后,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估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部门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估部门。
  (八)报告评估情况。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部门应当将总体评估情况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评估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调整被评估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属于评估部门应该研究解决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被评估部门应该整改或者改进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对评估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评估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被评估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评估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机构编制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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